曲良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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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入职人员的经济补偿应怎么计算?

发布者:曲良敏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5178人看过


问:

2008年前入职人员的经济补偿应怎么计算?

答:

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起施行,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之前已有规定中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过渡性计算原则。因此,200811日前入职、之后离职人员的经济补偿应按照分段计算、合并支付的原则计算并支付,即:

1.劳动者200811日前工作年限的离职经济补偿是否存在,需要依据之前的规定,主要是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注:该办法虽然已经被废止,但特定情况下仍适用);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为200811日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劳动者200811日后工作年限的离职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为200811日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3.12项分别计算出的经济补偿数额相加,结果即为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

原因是:

1.《劳动合同法》实施即200811日前后,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和条件等均有不同的地方。

2.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需注意,劳动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已有明确规定,当劳动关系持续时间跨越200811日,且前后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支付经济补偿时,直接将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来核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即不再分段计算后再相加。因此,企业在具体操作时,需留意当地规定。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9798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操作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0811日也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前,并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因此200811日前入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应只计算200811日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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