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律师

  • 执业资质:1370620**********

  • 执业机构:山东桐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年人未婚但一起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发布者:林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597人看过


引言

电视剧《都挺好》中,苏大强与家庭保姆小蔡物质化的爱情故事,成功演绎了老年人的婚姻悲剧——骗婚。
现实生活中,也正是因为见多了老年人被骗婚的不幸遭遇,人们慢慢提高了防骗意识。
于是受诸多因素影响,很多老年人走到一起后,不愿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仅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
问:
在此期间,如果一方死亡留有巨额遗产,另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取得继承权呢?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一旦开始,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 继承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彼此的称谓。
而合法的婚姻关系,目前只有两种:
一种是依法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且合法有效的婚姻。
一种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
因此,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无法依据民法典第1061条、第1127条规定,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继承权。
但是,不能以配偶身份取得继承权不代表就不享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有些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虽然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是彼此之间相互照顾,相互扶助。
特别是那些与被继承人感情稳定且良好的伴侣,单方为被继承人提供了大量经济、精力方面的照料,甚至比被继承人子女照顾得还周到细致。
对于这些生存的一方而言,如果法律仅仅是因为他们不具备合法的配偶身份就完全否定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有鉴于此,民法典在1131条作出如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指的就是那些虽然没有法律义务,但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帮助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伴侣。
这一类人,虽然没有继承名分,但一般也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对被继承人照顾有加,使得被继承人能够愉快度过晚年。
因此,给予此类人继承权利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案例展示

李某3与罗某某、李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罗某某与李某1(已故)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01年12月22日育有一子李某2。罗某某与李某1于2014年11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某3系李某1的女儿,系罗某某的继女。


2018年2月11日12时40分许李某1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23日去世。交通事故相对方赔偿交通事故赔偿金458,791.82元,由罗某某保管。


李某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某、李某2向其返还父亲李某1死亡赔偿金149395.9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赔偿金在扣除李某1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罗某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支出费用后剩余152,852.76元。原告李某3系李某1的女儿,被告李某2系李某1的儿子,李某1的父母已先于李某1死亡,被告罗某某与李某1已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离婚。因此,前述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为原告李某3和被告李某2。


至于被告罗某某,鉴于其在李某1过世时,与李某1已不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故被告罗某某不属于共有人。但是,从审理的情况来看,各方当事人对于被告罗某某在与李某1登记离婚后依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李某1住院期间护理李某1、以李某1配偶身份处理了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以及安排了李某1丧葬事宜并自行支付了相应丧葬费用等事宜均无异议。也就是说,被告罗某某虽不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但是被告罗某某对李某1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故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之规定,酌情将前述共有财产中的10%分给被告罗某某。


余下的90%,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李某3和被告李某2分别享有其中的一半,即各45%,故原告李某3应分得的数额为68,783.74元【计算式为:152,852.76元×(100%-10%)÷2)】。鉴于全部赔偿金均由被告罗某某保管,故由被告罗某某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某3共计68,783.74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