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一旦开始,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 继承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李某3与罗某某、李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罗某某与李某1(已故)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01年12月22日育有一子李某2。罗某某与李某1于2014年11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李某3系李某1的女儿,系罗某某的继女。 2018年2月11日12时40分许李某1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23日去世。交通事故相对方赔偿交通事故赔偿金458,791.82元,由罗某某保管。 李某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某、李某2向其返还父亲李某1死亡赔偿金149395.9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赔偿金在扣除李某1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罗某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支出费用后剩余152,852.76元。原告李某3系李某1的女儿,被告李某2系李某1的儿子,李某1的父母已先于李某1死亡,被告罗某某与李某1已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离婚。因此,前述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为原告李某3和被告李某2。 至于被告罗某某,鉴于其在李某1过世时,与李某1已不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故被告罗某某不属于共有人。但是,从审理的情况来看,各方当事人对于被告罗某某在与李某1登记离婚后依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李某1住院期间护理李某1、以李某1配偶身份处理了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以及安排了李某1丧葬事宜并自行支付了相应丧葬费用等事宜均无异议。也就是说,被告罗某某虽不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但是被告罗某某对李某1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故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之规定,酌情将前述共有财产中的10%分给被告罗某某。 余下的90%,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李某3和被告李某2分别享有其中的一半,即各45%,故原告李某3应分得的数额为68,783.74元【计算式为:152,852.76元×(100%-10%)÷2)】。鉴于全部赔偿金均由被告罗某某保管,故由被告罗某某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某3共计68,783.74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