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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弱势方?那些你不可不知的法律救济途径!

发布者:林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859人看过


引言

或许有很多人,正对自己的婚姻抱有强烈不满。


或许是在抱怨自己为家庭付出太多,对方却视而不见;或许是在抱怨虽结婚多年,日子仍挣扎在温饱生活的边缘;也或许是在抱怨难以忍受对方的长期恶习,不如一刀两断……


但又因为顾忌太多,想要离婚却又没有勇气作出抉择。分,分不起;合,合不来。在迷茫中苦苦挣扎,在挣扎中更加痛苦。

其实离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离婚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1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现实生活中的相当一部分家庭,往往一方在照料老人、子女和配偶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在为家庭生活提供了更多服务和便利的同时,自身在社会中的发展机会却被大量削减。

一旦离婚,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因为自身经济能力弱甚至缺乏经济能力而得不到权益保障。

家务劳动不仅包括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劳动,也包括照顾、帮助家庭成员等感情、精力付出。

因此我们认为,家务劳动也是劳动,本质上与社会劳动并无太大差异。只是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虽然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难以被量化,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随着世界各国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我国《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做出了制度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量化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客观标准。

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考察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多个方面后予以酌情裁判。(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nminglvshi)

2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即当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有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帮助。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生活困难,指的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现实中常见的生活困难的情况,往往由于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因为患病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满足医疗需求而导致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名下没有自己的房屋,但自己的收入或者个人财产可以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生活困难。(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nminglvshi)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作出相应赔偿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如过错方作出侵害行为,就应当得到惩罚。


对于过错行为,在此不再展开详细叙述,读者可以参考本公众号往期文章《记住了:婚姻里,这四件事千万不能做!》。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无论过错大小、类型是否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获得赔偿。(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nminglvshi)



写在最后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三种制度从道义角度、救济角度和义务角度,对婚姻家庭的弱势一方做出了立法保护。


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三大制度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由于当时的规定过于空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引以判决的案例少之又少。


民法典的实施后,赋予了三大制度新的内涵,增强了可操作性,使法院判决更加人性化。


当然,三大制度的内容相当丰厚,不是一篇简短的文章就能详尽解释。这篇文章旨在抛砖引玉,帮大家打开思路。如果读者感兴趣,可以自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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