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或许有很多人,正对自己的婚姻抱有强烈不满。
或许是在抱怨自己为家庭付出太多,对方却视而不见;或许是在抱怨虽结婚多年,日子仍挣扎在温饱生活的边缘;也或许是在抱怨难以忍受对方的长期恶习,不如一刀两断……
但又因为顾忌太多,想要离婚却又没有勇气作出抉择。分,分不起;合,合不来。在迷茫中苦苦挣扎,在挣扎中更加痛苦。
其实离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离婚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作出相应赔偿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如过错方作出侵害行为,就应当得到惩罚。
对于过错行为,在此不再展开详细叙述,读者可以参考本公众号往期文章《记住了:婚姻里,这四件事千万不能做!》。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无论过错大小、类型是否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获得赔偿。(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nminglvshi)
写在最后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三种制度从道义角度、救济角度和义务角度,对婚姻家庭的弱势一方做出了立法保护。
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三大制度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由于当时的规定过于空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引以判决的案例少之又少。
民法典的实施后,赋予了三大制度新的内涵,增强了可操作性,使法院判决更加人性化。
当然,三大制度的内容相当丰厚,不是一篇简短的文章就能详尽解释。这篇文章旨在抛砖引玉,帮大家打开思路。如果读者感兴趣,可以自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