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曾问过身边的一个朋友为什么会离婚。朋友却说,他更想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结婚。
其实,结婚和离婚都是一场仪式。它们处在婚姻的两端,一个宣告开始,一个宣布结束。正如所有的开始未必都是好事一样,有时候结束也未必都是坏事。
列夫托尔斯泰有句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而那些婚变的家庭,又都遭遇了哪些不幸?
一、重婚。
重婚分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这是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种是虽然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这是事实上的重婚。
在现代社会,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这就是说,任何人,无论性别、财富和社会地位如何,都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法律不允许特权存在。
二、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但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与他人同居和事实重婚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是,则构成事实重婚,否则就是与他人同居。
注意,法律不禁止婚前同居,不禁止同性同居。禁止的是婚后与异性同居。
三、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暴力行为限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即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
暴力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可以是身体暴力,也可以是精神暴力,还可以是其他复杂形式的暴力,如性暴力、经济暴力。
不要误以为有伤害后果才是家庭暴力,而是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属于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民法典将上述四种行为深深地写进了法律中,刻在了法典上,以警示世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可悲的是,无论法律规定的有多严肃,生活中还总有人以身试险。
对于那些无视民法典规定的人,法律又会如何处置呢?
1.判决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而且,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的诉讼离婚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无论是先行调解,还是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都是从修复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但当事人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原因诉讼离婚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离婚判决。
2.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是刑法对家庭深度矛盾的司法介入,而家庭暴力行为严重的,可构成故伤害罪等刑事犯罪。
千万别再误认为,家务事公安不能插手。
写在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