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鄂尔多斯市XX公司与李X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602民初222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东胜区XX,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鄂尔多斯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汉族,原告鄂尔多斯市XX公司诉李X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