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A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开始缩减业务,精简规模,故取消了数个公司部门,对员工先行调岗,不接受调岗的则进行遣散。其中有位怀孕的女员工不接受遣散,也不接受调岗,其在所在部门被取消后她拒绝公司安排的调岗培训,怠工罢工,态度恶劣。面对这样的怀孕女员工公司应该怎么办?
律师评析:
我国法律对于孕妇权益有特殊的保护,对于怀孕的女员工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点A公司自然是知道的。但是面对这么无理取闹的员工,他们不忿之下,在未咨询律师意见的情况下以孕妇不接受调岗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最后迎来的肯定是劳动仲裁的败诉。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怎么样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即合理又合法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种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第四十二条又规定了公司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及四十一条来解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这几条规定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开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本律师接案后,翻阅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有一条赫然写着对怠工罢工的员工是可以开除的。这不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只可惜公司吝惜成本没能一开始就请律师来主导开除事宜,自己选错了开除的事由,导致陷入被动,最后赔偿给怀孕员工的费用远远高于聘请一个律师的费用,真正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实践中,公司自以为是开除员工最终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本律师见了不少,如果这些公司能在一开始就征询律师的意见,那么损失都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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