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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

发布者:张誉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46人看过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

任何一起诉讼案件,首要的便是管辖法院的确定,也就是向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为只有确定了管辖法院,才能够确定更加全面的法律适用(除了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外,还有很多是地方省高院的规定)。

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下面为大家仔细的整理和分析。

首先,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而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需要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就是大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其次,在特殊情形下,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是享有管辖权的。这种“被告就原告”的特殊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对在境外居住,以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前述这4种情况下,是需要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

最后,是法律关于离婚诉讼的明确的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么还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若是被告经常换地方居住,“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导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那么就由起诉时被告的当下居住地法院管辖。

附法律条文:

1、《民事诉讼法》

20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一般性规定,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是享有管辖权的。

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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