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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他人出借款项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熊菲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360人看过


在向他人出借款项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最好让对方出具借条,因为借条直接反映的是双方的借贷关系。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反映的是欠款关系,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如果写成欠条,法院会要求举证证明基础法律关系。

2.借条上按照借款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写明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同时核查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法院立案起诉的要求是明确的被告,而日常生活中存在很多同名同姓的情况,通过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可以明确确定被告,避免了被告不明确的麻烦。

3.款项交付最好是通过转账(包括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债权人需要证明已向债务人实际交付了借款,而且债务人已实际收到款项。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更需要转账方式完成,一般大额现金交易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如果对方不承认以现金方式借到款项,增加了出借人证明已实际出借款项的举证责任。

4.利息的约定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否则法律不予支持,可以按照最高36%进行约定,因为按照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24%以内的属于司法保护区,24%到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实际支付的,法律也予以保护,借款人尚未支付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36%部分属于无效部分,法律不许支持。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此时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5.如果想在事后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在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最好让借款人配偶也在借条上签字,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涉及夫委共同债务的最新解释,夫妻债务一般要求共债共签,虽然借款人所借款项可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但是需要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借款方借款用途,增加了出借方的举证难度。

6.借条上如约定还款期限的,那么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要积极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证据,如有必要,要尽快提起诉讼,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7.借条上可以写明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即使没有写明,最后由借款方承担的可能性还是很大。对于律师费、交通费等,一般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通常原则是各自承担。

8.借条上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双方不在同一地的情况比较常见,出借方可事先选择方便己方诉讼的法院诉讼,减轻诉讼成本。否则,按照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起诉或者提供己方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相应证据。

9.借条上可以注明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为文书送达地址。因产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在无法通知到被告的情况下需要邮寄送达。按约定地址送达、邮寄未被接收的,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可避免因借款人故意躲避债务送达不到而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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