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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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狂欢后 来冷静地聊聊快递

发布者:熊菲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消费权益 |203人看过

2018年5月22日,记者在朝阳区法院采访一起快递员人身伤害案。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前后,引人注目的除了刷新纪录的电商交易额,还有频频爆仓的快递数量。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不断刷新着快递业务量,2018年上半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220.8亿件,同比增长27.5%;快递业务收入完成2745亿元,同比增长25.8%。快递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及法律问题。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4年受理的涉快递案件共477件,2016年收案激增至1236件,2017年收案913件。朝阳区法院法官结合具体相关案例对涉“快递”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醒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规避风险。

快递丢了,如何赔偿?

畅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其通过快递方式向客户邮寄交付手机。在一单快递显示签收后,却遭到客户投诉,原来是客户反映未收到快递。经调查,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畅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5万元。石女士也遭遇了丢件事件,朋友邮寄给她的iPhone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经法院审理查明,畅先生因未保价,根据其所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快递公司在七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畅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6000元,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

据统计,2017年,朝阳区法院受理的涉及快递丢失、损毁的案件共298件,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几类案由。

■法官释法

客户选择快递公司邮寄货物,实际上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时,除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我们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寄件人的损失。

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

张女士最近被一些贷款短信、售楼电话打扰得不胜其烦。生活中,诈骗短信也是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我们的个人信息到底通过什么途径泄露出去的呢?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某快递公司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从快递单中嗅出商机,将大量快递单直接出售,或以拍照的方式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9.08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看似不起眼的快递单,因上面记载着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已经被不法分子瞄上,并通过销售大量快递单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据统计,朝阳区法院2017年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6件,其中就有1件因快递单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从统计结果看,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除快递底单之外,还包括互联网公司、酒店、外卖等来源,多为掌握个人信息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信息出售获利。

■法官释法

为应对快递信息泄露这一问题,《快递暂行条例》专门设置快递安全一章,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已经入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与快递派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向谁索赔?

甲快递公司快递员孔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上标记甲快递公司字样)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孔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甲快递公司以其未与孔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孔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用人单位甲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最终判令由甲快递公司赔偿李某各项费用。

2015年起,随着外卖送餐及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外卖员、快递员在派送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呈直线上升趋势。目前,绝大多数派送由快递员驾驶电动自行车或电动三轮车进行,此类车辆安全指数较低,且通常无牌照亦未投保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通过保险直接理赔,此类案件多数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是快递车辆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那么快递员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 “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通常是案件争议焦点所在。由于快递员流动性大、部分快递公司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工装等对外标示均构成快递员属于快递公司职员的普遍共识,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快递公司应对快递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快递员打人,责任如何承担?

王女士网购的商品由某快递公司承运,在未设定代收点也未实际签收的情况下显示成功签收。王女士向快递公司投诉快递员,快递员与王女士因投诉问题发生争执,并至王女士住所与王女士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其多处受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员及快递公司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员殴打王女士并非公司授权其的工作内容,其出手伤人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对此快递公司不存在共同过错,因此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当以是否为职务行为来确定。快递员在收发快递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冲突,导致人身损害的,一般因缺少与工作内容的内在或外在联系,不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而属于快递员的个人行为。如果消费者对纠纷的发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快递员的责任。

(转自普法网)

“双11”遭遇价格欺诈如何维权

“双11”前夕,很多人参与到电商推出的各种优惠促销活动中,从每天的登录签到、组建人气队伍、抢红包到每天帮助点赞、守候在电脑前等待秒杀……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无非是想以更优惠的价格购买自己心仪的商品,但如果折腾半天却没有换来相应的折扣,该怎么办呢?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大家分享三个真实案例,告诉大家“双11”时遇到价格欺诈应如何维权。

限时抢购,网上销售商品存在价格欺诈

“双11”期间,冲冲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广告显示:某某时段A款充电宝,特价49元。而当日在该时段,小王以69元的价格订购了该A款充电宝。提交订单后,小王没有细看价格便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冲冲公司付款69元。小王收货后,才发现价格有误,在与冲冲公司的客服几次协商未果后,小王以冲冲公司实施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适用“退一赔三”条款,由冲冲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网购合同已成立。虽然冲冲公司采取网络抢购的销售方式具有特殊性,也就是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但小王在下单时确实和冲冲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意且已付款,故合同是成立的。

其次,冲冲公司存在对消费者小王的欺诈故意。由于冲冲公司事先在网站上设定了较低的价格49元,也正是此较低的价格才让消费者进行购买,但其实际购买的价格却是69元,此前冲冲公司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就该69元的购买条件作出声明,且其并无证据表明会存在事后返款等,所以69元的价款并非小王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冲冲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综上,法院判决冲冲公司保底赔偿小王500元,并退还货款69元;小王退还冲冲公司充电宝。

【法官释法】

本案中,充电宝原价69元,冲冲公司在特定的时间将其价格设置为49元,以特价吸引消费者抢购,但消费者付款时随即变为原价。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会给出怎样的建议?

1.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消费者是有好处的。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欺诈、胁迫等,此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选择权在消费者,既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假如因为某种原因,A款充电宝升值了,花69元购买也是超值的,当然可以选择让合同有效);也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如本案的情形)。

2.发现价格有误之后,出于时间等成本的考虑,可以先与商家进行协商,未果之后,再到法院进行起诉,通常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方便消费者进行起诉。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相关消费截图等等。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赔偿款不足500,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存在欺诈商家的惩罚。

商家称所售商品标价错误,并非真实售价

鸿运公司系某大型购物平台的所有者。在某一节假日时段,该购物平台显示鸿运公司的平板电脑每台价格为161.99元,于是,小张在该网站下单购买该产品1台,且在线支付货款161.99元。下单时,购物平台为小张发出了“检查订单”提示,写道:“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本公司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以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我们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商品已发货之后,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不久之后,该网站给小张发送邮件称:“由于缺货,将无法满足您对该商品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经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接着,鸿运公司又称,将平板电脑的价格标注为161.99元系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平板电脑的真实售价。鸿运公司随后将161.99元货款退回给小张。小张诉至法院,要求鸿运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以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该合同未成立。法院认定,“检查订单”页面中约定消费者下单为要约,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此虽属格式条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显著的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本案中,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

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鸿运公司存在过错。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小张无从知晓某种商品的库存,且该商品低价正处于特殊的节假日时段。作为网站经营者,鸿运公司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消费者下单付款。”鸿运公司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因鸿运公司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小张丧失了以161.99元价购买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判决鸿运公司向小张赔偿1台平板电脑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法官释法】

本案中,消费者小张在特定的节假日,因平板电脑低价而购买,但商家以合同未成立、且价格系操作错误并非真实售价为由,主张仅仅退还原先的货款,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1.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2.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由于商家的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差价以补足损失。同时,正是因为商家的过错,才让消费者进行了公证和并聘请律师,因此,该笔律师费、公证费等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商家所售产品“特价与原价相等”

小李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中国名牌白酒52度(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小李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网店店铺中标注的商品价格原价和特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小李与酒仙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酒仙公司赔偿小李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因公司未履行,小李诉至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而该款酒的特价和原价相等,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小李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酒仙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因酒仙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小李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消费者小李看到存在特价,并且以为存在优惠的情况下,才选择购买该产品,而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双方达成了协议书,但酒仙公司拒不履行,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家在出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当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时,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如退货、更换、达成赔偿协议等,通过多元途径进行解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转自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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