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案情概要:
2020年7月,林某某以微信方式与季某某联系向季某某提出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转账给林某某及林某某指定的收款人。但是,林某某未向季某某出具借条。2020年11月,季某某与林某某联系催款,林某某明确承认还款。嗣后,季某某催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林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以季某某所举证据及当庭陈述作为裁判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本案中,季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借贷事实,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并对案涉借款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其陈述具有合理性,季某某所举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达到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遂判决: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季某某借款及逾期利息。
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熊菲律师认为: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如果在提供借款时因为各种原因借款人没有出具借条,事后出借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搜集并保存原始的相关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单及证人证言等。在催款无果后,可以根据前述的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证据已达到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仍然可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以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案件: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283民初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