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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却未执行,股东可诉请公司履行分配义务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0日|分类:公司法 |317人看过

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利润分配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尽管股东会已经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未能实际执行这些决议。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分配利润的义务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Y公司是J公司的股东。2015年、2016年及2018年,J公司均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股东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并载明了利润分配完成的时间;后因J公司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Y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分配利润。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是否有权依据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答案是可以。

依据《公司法》第210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取得分配利润是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在通常情况下,这项权利处于边界不清的状态,可一旦该权利经过股东会决议的确认,即通过法定的提取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程序后,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就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

秦嘉泽律师团队提醒,在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作出之前,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股东还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除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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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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