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往往成为兄弟姐妹争议的焦点,涉港遗产继承也不例外。本期,我们将通过一个涉及日本与内地的继承案件,由秦嘉泽律师团队为您解析涉外遗产继承是否在分割遗产时适用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多分遗产的原则。
老张有两个儿子,大张和小张。2010年,大张加入了日本国籍,但自2014年起就回国陪伴丧偶的老张,照顾老张起居。老张在xx路有一套房产,生前已立遗嘱并公证,载明由大张继承。老张还有35万元存款。2019年,老张去世,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大张平分老张的房子、存款、和丧葬费。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原告是日本国籍,故本案处理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当事人明示选择了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全案依据中国法判决。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两位被继承人所立公证遗嘱是否有效;二、除虹古路房产外,其余遗产的继承比例;三、两位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分割比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被继承人何某生前所立公证遗嘱,遗嘱明确载明xx路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原告继承。该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是被继承人处分自己名下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不知晓遗嘱内容,并否认遗嘱真实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因此xx路房产应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由原告继承所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对于两位被继承人在本案中可供分割的存款金额没有异议,原告以其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继承其中70%的遗产份额,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均分父母遗产。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自2014年起即回国陪伴、照顾父母,并与父母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适当多分遗产的条件。考虑到原告回日本期间,被告也尽到了部分赡养义务,且原告已经依据两位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取得了虹古路房产全部产权份额,以及本案遗留银行存款数额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确定被继承人遗留的银行存款中,被告可以取得172,000元,余款由原告继承取得。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对两位被继承人的丧葬费金额没有异议,原告主张分得其中70%款项,被告主张均分。本院认为,丧葬费及相关补助是国家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用以优抚、救济死者亲属,故在分割前属于所有被安抚对象的共有财产。参照相关规定,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逝者死亡时尚健在的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即原、被告两人,每人可平均分得199,871.90元。原告以其对两位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多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只要涉外遗产继承以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就可以适用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多分遗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