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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2日|分类:公司法 |404人看过

在探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重要概念:

1.股权代持协议

指将资金投入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自己的名字不直接出现在公司工商登记上等原因,与名义出资人达成合意,由名义出资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持有股份而订立的合同。

2.上市公司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新三板挂牌公司

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通常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作为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应属有效协议,但依据《公司法》第140条“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法》第107条“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上市公司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较于上市公司的明确规定,法律并未说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这一问题可以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思考。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实际出资人借助层层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监管,否则不仅影响市场主体依据公开获取的真实披露信息买卖股权,也会因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之大,损害资本市场管理秩序,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与金融安全。

而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则具有十分类似的特点,二者均为全国性的交易场所,都具有强融资能力,公司需要保障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的权利,做到公开与透明。虽然现有法律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低于上市公司,但依旧作出了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等情况的要求。

因此,基于立法目的的角度,认定在新三板领域的股权代持协议效力时,可以参考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的逻辑与结果,通过认定上述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公序良俗确认协议无效。实际出资人如具备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资格,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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