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北部与俄罗斯接壤,通婚现象较为普遍。如果在和俄罗斯藉人士结婚后,发生了监护权纠纷,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呢?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廖某与俄罗斯藉女友MUKHAMMEDOVA·SOFIA(译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亚)于2015年在俄罗斯和中国政府均登记了结婚,后一直居住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廖某车祸住院丧失劳动能力,MUKHAMMEDOVA·SOFIA(译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亚)在住院期间不管不问,且出院后成功向社区申请成为廖某的监护人。
后 MUKHAMMEDOVA·SOFIA(译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亚)将刚出院不到40天的丈夫廖某送至其父亲老廖处,从未支付过廖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且存在转移被监护人廖某财产、自己出国游玩的行为。现廖某的近亲属廖大、廖中、廖小,要求变更老廖、廖大、廖中、廖小为廖某的监护人。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来进行判决。
第三十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那么,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且本案中申请人以及被监护人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方当事人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都没有异议。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根据我国法律,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顺序排列。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MUKHAMMEDOVA?SOFIA(译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亚)作为廖某的监护人,应该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但从本案案件情况来看,2019年11月MUKHAMMEDOVA?SOFIA(译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亚)将刚出院仅不到40天的丈夫廖某送至申请人老廖处,至今由申请人老廖照顾,并且一直没有支付过廖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MUKHAMMEDOVA?SOFIA(译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亚)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职责。
廖某从2019年11月到至今由其父亲老廖照顾并与其父亲老廖共同居住,廖某亦明确表示其愿意由其父亲做他的监护人。鉴于此情况,申请人老廖担任廖某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对廖某稳定的照顾。从维护限制行为能力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会更倾向于指定申请老廖为廖某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对廖某的保护和照顾。
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可以由数人作为监护人,但这一情形仅适用于同一顺序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本案中,前一顺序已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不会再从后一顺序中确定监护人。因此,申请人廖大、廖中、廖小无法作为廖某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