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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亲情维权:香港身份父母如何在内地法院起诉子女支付扶养费?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50人看过

如果香港居民之间发生扶养费纠纷,能够在内地法院起诉吗?很多人可能都觉得不太能,但事实真的这样吗?其实根据中国法律,如果香港居民长期居住于内地,或主要财产就在内地,是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的。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这一问题。

彭某1为香港居民,妻子为内地居民,结婚后一直住在广东。彭某1与妻子一共生了二子二女,为秦某2、秦某1、秦某4、秦某3,四个子女均是香港户籍。妻子于2010年8月去世。彭某1现在年近80,平时医药费支出较大,但秦某1很少探望,也从不支付扶养费。其余三个子女则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经常陪伴父亲,带父亲去医院。

久而久之,大家心里都有所不满,鼓动父亲向秦某1索要扶养费。尽管父亲多次索要,秦某1仍不为所动。因此彭某1 将秦某1告上广东当地法院,要求支付扶养费每月4000元。秦某1则辩称彭某1为香港居民,此事应有香港法院受理。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秦某2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所以本案为涉港民事主体间的赡养费纠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法律”,被扶养人彭某1经常居所地在在我国内地境内,因此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彭某1已76周岁,有成年子女秦某2、秦某1、秦某4、秦某3四人。彭某1当前的收入多为养老金、拆迁补偿款以及村里分红,但其现在年老体弱,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较多,现有存款并不足以支撑其将来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关于秦某1应负担的赡养义务的大小,应结合其当前的经济状况、赡养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他赡养义务人等因素综合确定。彭某1称其他三位子女均有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主张秦某1支付其赡养费4000元,因为自己每个月的医疗费支出就有三至五千元,如果要住院,则花费七至八万不等,但他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的情况。

综合考虑彭某1当前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其所在地区当前的消费水平,法院最终确定秦某1每月应负担赡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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