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之规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即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原则的适用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尤其是存在第三者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对于实践中为促成离婚而支付给一方配偶的价款,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返还么?让我们先来看看法院怎么说(以下案例概述仅提取与本文章研究问题有关部分):
2009年12月24日,何某与陈某登记结婚。
2018年6月起,何某在朱某经营的公司工作,二人在工作的过程中产生情感,约定各自离婚后组建家庭。陈某得知上述情况后称何某支付其300万元后同意离婚。经协商,朱某向陈某支付了300万元。何某与陈某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
后因何某拒绝与朱某结婚,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向其支付的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赠与300万元的目的系朱某为与何某重新组建家庭及解决何某与陈某离婚事宜中关于小孩抚养及陈某今后的生活经济等问题,陈某也是知晓何某与朱某的感情后主动提出支付相应款项即可离婚,该赠与合同违反《民法典》第8条及第1042条之规定,不应当得到提倡,属无效合同,陈某应归还3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向陈某给付的款项并非赠与,系代何某支付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并非陈某“借婚姻索取财物”。陈某作为这段婚姻中的受害方,朱某基于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朱某无权主张返还300万元。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在有关“为促成离婚而支付的价款,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返还么?”的问题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该价款的支付目的,如果系为子女抚养及无过错一方配偶的补偿,则不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返还。
如您仍有疑惑或存在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拨打下方联系电话,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