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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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商家,可以把消费者对我的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7日|分类:经济仲裁 |317人看过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搜索引擎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这也使得许多商家越来越重视网络中网民对自己的评价,进而会采取优化自己在搜索引擎中形象的行为,那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让我们从下面这个案例来看一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6日,心橙文化传播公司(原告)与聚高信息技术公司(被告)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后者为前者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优化服务的内容包括“负面压制”,即对指定关键词“XXXX”实现百度前5页无该品牌明显负面内容等。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要求其整改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聚高信息技术公司返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负面压制”条款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定通过各种手段让涉及“XXXX”的负面新闻在搜索引擎上不被社会公众所知晓或者不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知晓的合同目的不是正当的商业目的,超越了正常的商业宣传的红线,使被搜索人在市场中获得不当竞争优势,影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也会降低度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公信力。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负面压制”条款无效。

三、律师提醒

商家若发现网络上存在他人发布的不实负面信息,可以以《民法典》第1195条为依据请平台删除信息。

四、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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