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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就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271人看过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飙升,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不少夫妻都会签订“忠诚协议”,增加对方出轨的代价,减少离婚可能性。

但这种双方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成功让出轨方净身出户?

一、案情介绍

原告汤某与被告吴某为夫妻。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吴某与案外异性有多次在酒店开房行为。2020年1月20日,被告吴某与原告唐某签订《忠诚协议》,载明“若任何一方再有婚内出轨行为,导致家庭破裂,则离开家庭自生自灭,净身出户。”

现汤某因吴某再次出轨,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按《忠诚协议》约定判决吴某净身出户。

已查明双方名下有房屋、财产若干。房屋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法院最终判决《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由于吴某确实婚内出轨事实,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保护无过错方汤某权益。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法院裁判理由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忠诚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但“出轨就净身出户”的约定,涉及财产权,虽然《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第1043条主要是一种道德约束,并未明确不忠实具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3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因此出轨固然有错,但对财产的剥削能否达到净身出户的程度,还应结合离婚时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表明愿意净身出户,则净身出户的约定可以顺利实行;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净身出户,则该净身出户的约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无法强制执行净身出户条款,并不代表法律不惩罚婚内出轨行为。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吴某婚内出轨,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对婚姻不忠诚,对婚姻破裂具有过错,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着重保护无过错方汤某权益。

因此,两人共有的房屋、财产,可由汤某多分,吴某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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