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热恋中的情侣都希望通过法律限制对方劈腿或出轨的行为,因此出现了众多“忠诚协议”“婚约协议”。如果我已经和恋人签订了《婚约协议》,但我又遇到了更心动的对象,我能否和恋人分手,与新人结婚呢?
下面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婚约协议》不可靠,登记结婚才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唯一方式。
一、案情介绍
张某与徐某自由恋爱,并于2010年签订《婚约协议》,其中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感情不忠(指有外遇),一旦解除婚约或感情破裂,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债权、债务之正数归无过错方拥有。”(以下简称为违约条款)
2012年,张某购得房屋一间,此时张某与徐某仍共同生活。
2013年,徐某与关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离婚。张某对该段婚姻不知情。
2015年,徐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延续至今。
2022年,张某病逝。张某父亲大张诉请法院判决张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徐某不享有继承权。
大张认为,徐某在签订《婚约协议》后与案外人关某缔结婚姻,多段婚姻存在时间上的重叠,构成重婚;徐某与关某结婚的行为违反了《婚约协议》,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全归无过错方张某一人享有。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签订《婚约协议》时,徐某与张某并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二人的同居关系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不能限制二人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徐某各段登记的婚姻关系并无交叉,因此徐某与张某的婚姻有效。
二、核心问题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婚约协议》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效力?能否限制双方与他人结婚?
解决这两个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法院判决思路
(一)《婚约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结婚登记效力
徐某与案外人关某自愿在国家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自2013年至2014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徐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于2015年自愿在国家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样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两段婚姻关系并未交叉、重叠。
徐某与张某在2010年仅签订了《婚约协议》,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因此不符合《民法典》对结婚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缔结婚姻的效力。
当前,我国仅能全面保护合法领取结婚证后的婚姻关系,无法全面保护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
同居的男女双方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二)《婚约协议》不能限制婚姻自由
徐某与张某虽然签署了《婚约协议》,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将来必须结婚,签订协议后二人的同居关系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二人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与他人自由结婚。
且该《婚约协议》在徐某与案外人关某缔结婚姻后,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法律效力终止,不延续至2015年后徐某与张某的合法婚姻期间。
四、结论
已与恋人签订《婚约协议》,仍然能与他人结婚。
《婚约协议》不具有缔结婚姻的效力,无法限制结婚自由,登记结婚才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唯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