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活动中,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合作形式,被广泛采用。然而,并非所有合伙关系都依赖于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
实际生活中,也会出现由于信赖或者疏忽等等其他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对合伙关系有争议的纠纷,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无书面合伙协议,如何认定合伙关系以及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来解读此类情况。
一、合伙关系是什么?
合伙关系,本质上是指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按照约定的比例或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共同参与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合作模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与风险共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是认定合伙关系的基础,是调整内部合伙关系的依据,是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
合伙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但在生活中,很常见的是合伙人系朋友关系,基于信任,达成口头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经营中可能会出现利润分配、债务分担的纠纷。
二、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并不是认定民事合伙关系的实质要件。对于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
而实践过程中,在裁判过程中就是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相关证据来认定合伙关系是否成立。
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所以说即使合伙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根据相关证据,合伙行为也能够被认定为有效。
但是对于没有协议的合伙行为,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伙行为,如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以证实有协商并确认合伙范围、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等的事实行为。
三、律师建议
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在经办合伙企业相关案件时,对于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思路:
1、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合伙人应注意完善书面合伙协议、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原则等,避免法院直接否认合伙关系从而导致利益落空。
2、与他人合伙时,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合伙份额、合伙期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债务负担以及退伙财产清算等内容,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若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应当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会议记录”等等。
3、合伙过程中,合伙人应当及时积极的了解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