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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应由违约方赔偿?最高院这样判!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588人看过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通常依据以下原则来判断:律师费的承担应由违约方承担。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惩戒违约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律师费承担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文将案件典型化处理来具体论述在何种情况下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

一、基本案情

大怨种公司和小鸡贼公司因流动资金借贷合同纠纷诉至法庭。法院查明,大怨种公司出借给小鸡贼公司5000万元,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贷合同》、《借款借据》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4项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后,小鸡贼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

双方在签署借贷合同时,还涉及担保等其他问题,但与本文讲述重点关联不大,此处不予以赘述。

大怨种公司主张小鸡贼公司除应该连本带息返还借款外,还应承担大怨种公司因追债而委托律师诉讼的全部律师费约20万元。

小鸡贼公司则认为律师费不属于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应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大怨种公司对于律师费的主张,小鸡贼不服,故上诉至最高院(本案一审为高院)。

二、本案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律师费到底算不算直接损失?

最高院认为,在本案中,律师费属于因借款人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

首先,上述大怨种公司和小鸡贼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本案中,律师代理费作为被违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应当予以赔偿。

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在于:违约方在什么范围内可以予以支持?

最高院认为,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都可以予以支持,但是没有办法确定具体金额的部分,可待确定金额后另案处理。

对于大怨种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其中5万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被告小鸡贼亦予认可,属于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其余律师代理费,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可根据是否会确定发生的原则加以认定,即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属于未来确定会发生的费用,则亦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大怨种公司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除大怨种公司已实际支付的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属于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根据现提交的证据,抵押物和保全财产如何变现、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变现,以及最终变现的价值等情况目前均无法确定,其为实现本案债权需要最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金额尚不能确定。对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大怨种公司可待确定会发生或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三、律师解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无疑会给守约方带来损失。其中,律师费是否应被视为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通过对一系列相关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律师费确实属于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守约方往往在要求违约方支付律师费时遇到困难,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条款表述模糊,或者明确排除了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二是守约方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不明确,或者证据不足。

上述案件的意义在于确认了合同守约方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被视为违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这一认定,有助于降低今后的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对于维权成本的顾虑,使其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更愿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对于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条款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的纠纷,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中明确排除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条款,可能会使守约方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其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守约方在主张律师费时,应确保金额明确具体,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这不仅有助于法院准确判断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也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有助于减少违约方对于律师费承担的抵触情绪,提高合同纠纷解决的效率。

总之,在合同纠纷中,律师费作为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应纳入违约方的赔偿范围。为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条款,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的纠纷。同时,守约方在维权过程中,要确保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明确具体,并提供充足证据,以便法院准确判断赔偿金额。这样,既能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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