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正如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所言,法律诉讼在往两个极端方向走,一种是数额小、案件简单的可以自己代理的案件,另一端是追债、买卖合同等越来越复杂,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代理工作。
本文,我们像讲述的就是追债中,你的债务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期执行对方配偶婚内、婚后的财产。【咨询请私信】
一、基本案情:最高院案例
小郭和鲁智深是朋友,张伟是小郭的丈夫,大刘是鲁智深的老婆。因为两人是朋友,所以在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期间,小郭向鲁智深陆续转款了8笔资金,共计接给鲁智深957万元,截止张伟、小郭起诉(2019年)本案之前,鲁智深、大刘尚欠张伟、小郭本金617万元、尚欠确认利息226.713万元。
其中,2018年时,鲁智深、大刘两人离婚。
很显然,后来鲁智深还不起钱了,小郭、张伟夫妻两就起诉了鲁智深、大刘夫妻,要求还钱。
大刘认为,这笔债务与我无关,因为借款时候只有转账没有借条,我作为妻子没有签过字,并且都走的鲁智深的卡,我并不知情。
二、法院审理中发现,婚内借款方大量购置财产、开公司
在庭审中,原告这一方通过多方举证就证明,大刘、鲁智深在婚内购置了多套房产,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呢,两人一同开办了小额贷公司,在鲁智深自2017年到2018年两人离婚时,分多笔向大刘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大刘对鲁智深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由此,法院推定,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律师释法——法院推定的理由: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就是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很显然,本案中夫妻双方共同购置了大量婚内财产、开办公司,夫妻双方还有大额的资金往来,由此法院推定借款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中,所以属于共同债务。
因为诉讼时《民法典》尚未出台,因此法院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出台后,这一法律没有大幅修改,已经融入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