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债务人在欠债后,可能会通过离婚少分财产的方式转移婚内财产,以躲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放到妻子、子女名下,自己一个人“抗雷”。其实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侵害第三人(也就是债主)的利益,可能归于无效离婚协议。
下文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就以案例的方式简单进行介绍。【私信可解答问题】
一、基本案情:欠债离婚,丈夫放弃两套婚内房产、股权
张三和林女士结婚多年,婚后共同养育这孩子,还一起开了公司。张三在2020年5月向黄老板借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黄老板向张三出借90万元,但是林女士并没有在这张借款协议上签字。
随后因为张三一直没有还钱,黄老板在2021年4月仲裁要求张三还钱,最后仲裁裁定张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强制执行中黄老板发现张三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在2020年5月张三开口借钱后,不到2个月,也就是7月,张三就和林女士离婚了,并且离婚协议中记载,女儿归女方林女士抚养,婚内的两套房屋归林女士,公司股权归林女士,一套房产归张三——但是这套房产上已经有了抵押权登记,正在拍卖,黄老板不能越过别人的抵押执行这套房产。
二、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无效
在本案中,丈夫欠债后两个月就与妻子协议离婚,在离婚中妻子分得两套房、公司股权,丈夫分得的房子却已经对外抵押、拍卖。这明显侵害了债主一方也就是黄老板的合法权利,其很有可能无法执行到足额财产,同时还无法再次起诉张三的妻子林女士。
有上述情况,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侵害了第三人利益属于无效。于是解除了这份离婚协议,婚内财产需要重新分。
三、律师释法
本案中,离婚协议过于偏袒女方,除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林女士抚养,但同时也约定,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男女双方需共同承担女儿上大学的学费直至毕业为止。
主观上,张三没有出轨、家暴等理由,无法证明财产分割公平公正,所以综合考量后,法院认为张三有和妻子一起逃债的可能性。
客观上,因为男方张三少分婚内财产,必然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因此不管二人离婚主观上有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愿,他们的行为客观上都会损害黄老板的利益。
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