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诉讼的进一步展开,在实践中起诉公司后会逐渐追责到公司现任股东、历任0元转让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董监高(非股东)等等,小股东可能是帮朋友忙挂名,也有可能是公司员工帮忙挂名,更有可能是合伙但份额不高的掌权人。就此,我们在此列举七大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股东退出路径之一。也就是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向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原股东退出公司股东的一种方式。
实践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必须找到受让人,如果公司和员工、持股人签过回购条款,可以由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自身回购。二是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先由内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或由其他股东线性购买,不成才能转让给外部人员。
二、异议股东要求公司股权回购(注意及时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出现时,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虽然不常见,但是为小股东提供了对其特定情形下退出权的保护。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减资
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将小股权的股权减资掉,但是减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且程序相对复杂。
四、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即公司消灭,整个公司都不存在了小股东不会继续持股。但是公司解散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公司法》第180条,有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因行政命令而解散、《公司法》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就意味着要进行清算,时间周期比前述几项更长,但是只要符合条件,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不必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五、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公司、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破产清算完毕股东也就自然能退出公司。破产情况下,股东一般没有剩余财产可以分配,如果存在未缴纳的出资,还应当进行补缴。
这是最糟糕的退出方式之一,时间长、成本高。
六、股东除名
除名是一种被动退出公司的情况,适用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
这主要适用于公司主动剔除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通过法院剔除小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也是一种被动退出方式。股东如果未能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可以对股东享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拍卖,从而导致股东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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