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交易、金钱交互行为,就有可能存在违约。一旦违约就涉及到违约赔偿。
关于违约赔偿,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想到两个问题:第一是是否存在违约?第二,如果确实有违约那么应该支付多少赔偿?下文我们简单就这两个问题进行阐述,同时简单介绍实践中追求赔偿时应该考虑却被容易被忽视的四大原则。[咨询请私信]
一、是否存在违约
基于违约导致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合同无效等状况,要求赔偿的前提是对方存在违约。何为违约?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在法律中,对违约还有根本违约和一般性违约的区分,违约还要与履约瑕疵区分。整体而言,这种区分在没有事实分析、扎实理论基础的状况下非法律人士很难理解。
我们本文的重点也不是对各种违约状况进行区分、分析,因此在此我们不过多赘述,到底算不算违约会依据具体状况产生变化。(秦嘉泽律师团队可帮助分析确定对方、己方是否存在违约)
二、确定违约赔偿的四大原则
涉及违约就有可能存在违约损害赔偿问题。作为要求赔偿的原告需要考虑这四大原则为自己争取更大利益,而作为被告也要考虑这四大原则以降低赔偿数额。
实践中,很多被告都因为忽略了这四大原则而被判处高额的赔偿金。
1. 可预见性规则,简单来说是指赔偿额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减轻损失规则,是指被违约一方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比如买卖双方定好卖一批柿子,结果运输中买方反悔说不要了,这时候卖方要抓紧找新买家以减少损失,不能将柿子放任在路上任由腐烂,卖方如果证明自己尽力找了新买家但是没成功,那么全部损失买家赔偿,但是如果没有积极减损,法官会考虑降低买方的赔偿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3. 过失相抵规则,这就是指双方都有过错,那么损失也要降低,比如上述的柿子,之所以腐烂的那么快是因为卖家本身就放了一批腐坏的柿子,导致霉菌快速蔓延,那么卖家也要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法官会降低买家的赔偿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4. 损益相抵规则,这种规则十分特殊,比如上述的柿子,买家反悔时市场柿子的价格突然翻了三倍,卖家很快重新出手柿子,还比之前多赚了两倍的钱,此时再起诉要求买家赔偿全部损失时,法官必然会以其已经获利而大幅降低买家的赔偿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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