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私自抵押,或者因为资不抵债欠款,导致被执行的状况现在很常见,对于全款购买了开发商的房屋但是没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压根房屋现在没有房产证,被法院执行了怎么办呢?购房人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咨询请私信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
一、现象出现的原因
首先,我们搞清楚房屋被执行的逻辑基础。房屋在法院层面,似乎属于开发商(房产证、土地、在建工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法院不知道开发商已经将房出售给了你。
其次,开发商由于资金需求频繁借款,抵押资产等等,这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非常常见,由此导致的纠纷近些年也越来越多,我们所说的上述矛盾并不是个别情况。
当然法院层面作为国家机关,保护生效判决可以执行,对暂时还在开发商名下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拍卖等手续,都属于正常程序
二、购房人的利益保护
当购房人得知自己的房屋被执行了,要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解封自己的房产,一旦房屋被拍卖损失无法挽救。
首先,法律当然会保护购房人的基本利益,这属于一种合法利益。具体途径法律也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其次,全款购房,执行异议符合条件,经法院审查后法院会对房产解封,裁定不得执行某某地的房产,后续执行法院就不能再进行执行。
但是,为了避免有心人假借执行异议逃避执行,国家规定只有特殊条件下的买房人才能受到保护,具体条件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三、没有全款购买,只支付了部分价款,满足条件也可以解封房产
只支付了部分房款的状况下,买房人还不能算房屋完全的权利人,因此法律对于这批人群进行特定的保护,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保障其基本住房,但是后续购房人要足额支付购房款并缴纳到法院或者债权人手中,不能再直接给开发商(具体状况依照案件处理法官的处理方式不同而不同)。
此种状况也要满足三项条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购房款超过购房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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