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嘉泽律师团队接到了这样一则咨询:秦律师,我打算开一家公司,您能不能帮我设置一下股权,股东暂时有两个,我和我老婆,如果需要三个人最好那我就在找一个股东。
首先,我建议其放弃让老婆和自己一起当股东的想法。下文我们详细解释。
一、公司有两个股东的好处
很显然,咨询者想要设立两个股东,应该是事先做了一些基础的《公司法》了解工作。《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如果这家公司只有咨询者一个人持股100%,那么这家公司的债务将由咨询者承担所有的连带责任。
咨询者希望设置两个及以上的股东,可能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连带责任情形,同时,自己的妻子也当了股东,实际公司经营中不太可能出现股东分歧、股东僵局。
二、缺陷:妻子当股东可能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我们表示了,公司有两个股东十分重要,可以避免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的两个股东是夫妻,那么就有可能实际认定,双方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然要对整个公司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以一则案例进行说明:罗某军与潘某红是夫妻,两人一同成立了一家公司,称为某电子公司。原告与某电子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AI驻厂加工协议》,约定其为某电子公司提供相关加工服务;2021年6月,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合作协议》并进行清算,协议约定给原告加工费45000元。因某电子公司未按约支付尚欠的加工费,原告向法院起诉某电子公司及其两个股东即被告二罗某军和被告三潘某红,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尚欠的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某军、潘某红共同成立了某电子公司,电子公司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于本案并未提交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据此,可认定某电子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罗某军、潘某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夫妻对某电子公司有绝对的支配权,原告也举证证明两夫妻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最终法院判定,两夫妻对这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确实要和妻子一起开公司,双方一定要做好财务的处理,避免进行进一步财产混同从而承担所有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