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难办理的问题之一,就是涉外的送达问题,国内法院的文书寄到国外,对方是否签收、对方公司换了地址等等,都有可能导致诉讼进程出现延误、无法受理、无法正常开庭。
本文要讲述的就是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法院为了解决送达问题,新增的六种有效送达方式,大大解决了实践中涉外案件的送达问题。
一、修订条款,可以向对方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一项修改内容,是将“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修改为“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这项修改内容删除了“有权代其接受送达”几个字,主要区别就在于过去向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定代表人)送达,必须对方公司、个人事先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律师、法定代表人有接受送达的权限,但是修法后只要是诉讼代理人就天然具备接受文书的权利,不再需要额外授权。
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院处理的案件委托的律师必须是中国的律师,受司法部、律协管理。
二、新增内容,可以向对方公司在国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
《民事诉讼法》修订主要是扩大了中国法院可以送达的主体,其中之一就是对方公司在国内设立的独资企业。比如,ALIBABA GROUP SERVICES LIMITED(即阿里巴巴投资集团),是一家在香港设立的企业,向其送达大陆法院文书时,如果存在困难,法院可以向其在国内独资的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送达文书。
换句话说,这些离岸公司,国家在加紧掌控力度。
三、新增送达方式——向共同被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新增了一项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其实这一条的送达方式,核心还是在管控离岸公司。我们仍然以ALIBABA GROUP SERVICES LIMITED、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为例,大部分涉外案件,这两家公司会作为共同被告,当然可能还会牵扯其他阿里巴巴控股的公司,那么此时中国法院可以径直向其在国内的控股公司送达文书。
四、新增内容——向在境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民事诉诉讼法》新增了一项内:“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这一条还是在解决离岸公司的送达问题,只要诉讼时离岸公司还在国内有业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要在中国境内办公,法院就可以向其送达。
五、新增内容——电子送达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还新增了电子送达和其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送达方式,但是这里的送达受到其他国家禁止电子送达的限制,个人认为应用空间比较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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