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团队就职业放贷人写过很多篇文章进行介绍,也讲述过实践中的案例、法官观点、各地高院的调研报告等等。
针对职业放贷人,借款人可以不用承担利息,并且可以依照职业放贷人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讲解实践中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依据。
一、基本案情——北京法院(2022)京02民终4597号案例
本案的基本案情其实和很多放贷案件类似,比较简单,就是借款人因为急用钱,经人介绍后向出借人借钱,本金120万元,借款周期10个月,月息两分(2%)。
为了便于执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和自己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还去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对前述《借款合同》予以公证,公证后的《借款合同》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来,借款人因为资金问题无法还债,但是上述《公证债权文书》已经超期了,出借人无法直接强制执行,所以出借人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
二、本案核心焦点在于出借人的职业放贷人身份,如何认定
本案最终认定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
核心证据中,法院虽然没有找到相关的诉讼记录,但是前往公证处调证,发现出借人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56份,上述多份公证债权文书均约定利息,借款人为不特定的主体。
最终,一二审法院认为,出借人和50多位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了数额、时间不一致,其他内容都是一样的,属于格式化合同,并且50多份《借款合同》都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可以见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因而具有营业性质。
最终认定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加6%的年化利息,不需要按照24%偿还年化利息。
三、律师评析: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核心依据是其放贷行为有营利性、营业性质
本案中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国家禁止个人职业放贷,是因为用资金赚取利息属于国家金融银行的特定业务。
区分民间普通借贷与职业放贷人,核心差别就是个人出借资金的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性,民间借贷往往基于关系、互助、帮助的性质,核心不在赚取利息,但是职业放贷人属于依靠借贷赚取利息,核心不是帮助亲友而是依靠放贷赚取高额利息。
具体法院认定的标准,则有借款的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借款的方式是否格式化、模式化,借款的利息是否都约定的比较高,借款的行为、数量是否多(诉讼案件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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