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高院课题组,就职业放贷人的问题在研究本省304份裁判文书后作出了一项司法调研专述,本文将以陕西省高院专项课题组的这篇文章讲述法律实践中“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问题(原文刊登在《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14期)。
一、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整体数量连年增长
在上述调研报告中,陕西省高院在审核全省裁判文书后,得出结论是职业放贷人的概念、理论正在逐渐铺开,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以此抗辩、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法院会对此作出认定、不认定的处理。
从法院处理结果来看,大部分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后会认为借款合同(或者变相借款合同的投资合同、买房合同等),合同无效,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加年化6%的资金占用费。
二、目前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实践中法官认定职业放贷人的观点不同
在研究本省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情况后,陕西省高院课题组认为,实践中很多法官没有认定案件中的放贷人属于职业放贷人,原因是:“陕西省尚未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意见或标准。类案审理及职业放贷人身份认定主要依赖法官基于个人认识及理论水平所作出的自由裁量。对职业放贷人的行为方式如何分析,不同地区的法院和法官的观点存在差异。”
结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其他地区的法院也多是这种情况,因为不仅是陕西省内部没有统一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国家最高院层面也没有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到底多长时间内放贷多少次、放贷多少金额属于职业放贷人?怎么认定职业放贷人的盈利性,有哪些条件?
法官缺乏统一标准,所以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审理中由当事人举证释明,加大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难度——毕竟一旦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对于借款人将有不可估量的保护价值。
三、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作为参照使用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
正如前文所述,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但是曾经有当事人咨询,说有一些普法文章中说职业放贷人必须放贷超过10次,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部分法院可能参照其他法律规定放宽后认定职业放贷人。《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应该是上述10次、2000万元的法律来源,但是这只是一项辅助标准,从司法案例、审判实践来看,很多案件达不到这一标准法院也认定为了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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