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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前股东为公司支出的钱款是不是股东出资?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5日|分类:公司法 |304人看过

一、国家开始重视公司注册资本缴纳问题

这段时间法律界关于《公司法》修正案的审议稿讨论内容很多,这次修改中有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公司必须在注册后五年内缴纳所有出资,不能再将出资期限设置到公司成立二十年后。

不难看出,国家是有意图想要清理市面上的某部分公司。并且,今年以来税务系统关于公司股权部分内容也加强了审查,比如以前股权转让可以先办理工商登记再办个人完税证明,从而逃脱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现在,工商部门要求先进行个人完税,导致今年以来股权变更的税务成本激增。

本文,是在这种大环境下,恰好有读者向我们咨询,自己公司的出资问题:我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投入了不少资金,但是我想退出公司发现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实缴,那我这部分投入怎么算?属不属于我已经完成了实缴义务?

二、不规范的财税法制度,带来广泛的风险

可以说,大环境下国家要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这里的经营行为就包括基本的生产销售活动、财税法业务两个方面。

不得不说,我国的公司经营现状估计绝大部分经营者都不能理解“公司人格独立”,公司的账目基本交由“专业”会计处理,自己只要从公司直接转走资金即可,剩下的不用处理。

这种不规范的财税法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本文标题中的情况。甚至有涉及到“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还有公司高管涉及“行贿受贿罪”被判刑。

三、本文标题的解答——不属于出资

前文铺垫了很久,是想讲清楚这些问题的来源(财税法不规范),正如这位读者后续向我们透露的内容,其所涉及到的风险远远不止未完成出资的风险,还有不正当交易等风险。

正确的处理,应该是其将这笔资金打到专人帐户中,注明“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款”,由会计人员负责登记为“注册资本”,从而在公司成立后直接表示某股东已经实缴多少资金。但是这样呢,首先会计需要提存公司资本公积金,再一笔一笔将注册资本的去向单列开支,比较复杂,后续税务处理也会更复杂——所以实践中会计一般简单粗暴直接以借款纳入,然后直接使用。

因为没有走出资程序,显示股东没有实缴出资,所以现在公司对外有债务股东仍然要还债。

股东的这笔钱只能要求公司偿还,大部分情形下公司早已没有资金偿还。

想要规避这类风险,就要做好企业财税法的规范。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果读者有相关疑问,可以私信咨询(私信请直接留言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的联系方式请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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