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人大通过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这次的修改内容集中在遗产管理人、涉外纠纷处理两个方面,其中涉外纠纷处理的一项重要改变,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在此次修法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有关外国判决的执行问题,但是实践中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执行时,一直存在比较大的阻力。经过这次修法,有了比较明确的不予承认、执行的范围,相信这类问题将得到解决。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只有几种特殊情形下,法院才不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以下五种情形,法院不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1. 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2. 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3. 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4.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二、结合实践经验,我们对上述五种情形作出如下详细分析
1,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一是外国法院和案件本身无任何关系,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形非常少见,因为国际法律中普遍采用的是“适当联系“原则,只要案件和该国有联系该国法院就可以处理;
二是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次修法也扩充了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该类案件必须在我国处理,具体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的组织、法人清算、解散相关的诉讼,中国境内授予的知识产权相关诉讼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勘探下的诉讼;
三是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即双方已经签订协议表示该类诉讼必须在A国处理,但是一方到B国诉讼并拿到了判决。
2. 未经合法传唤、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等程序问题。一般而言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在申请承认、执行时外国法院可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只有被告自己向国内法院主张自己权利受损并有证据,法院才能不执行外国判决。
3. 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这一点主要也要依靠被申请执行一方的举证,证明对方在诉讼中就核心问题撒谎、欺诈,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举个简单的例子,A借B1000万元,但实际上没有支付这1000万元,曾有的流水记录实际上是A向B购买货物支付的货款,法庭上A撒谎表示这笔流水就是1000万元借条约定的借款,由于B没有答辩,导致法院判A胜诉,此时A就存在欺诈。
国内法院查明这一事实,可以拒绝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4.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这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只有涉及到敏感问题时才就此判定外国判决是否可以被承认,比如同性恋的合法婚姻下,一方有法定继承权,在国内这份继承权是否被认可。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果您有涉外纠纷,可以私信咨询(咨询请直接留言问题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