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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对赌协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334人看过

关于对赌,实践中的审判观点非常多,本文主要讲述的是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回购,超出三年后还能否诉讼维权。

具体情况,我们以一则最高法指定再审案例进行说明。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本人存在相关风险或者纠纷,可以直接私信留言进行咨询(留言请直接表述您的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回复)。

一、基本情况

2007年11月12日, “东华科技”作为投资方与淮化集团签订一份《股份回购协议》,协议基本内容就是东华科技投资4500万元,被投资方要在四年内完成上市——这是很典型的股权投资对赌。

2018年6月26日,东华科技向淮化集团发出《关于要求回购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函》,要求淮化集团回购东华科技持有的淮化股份全部股权。

因淮化股份未能于2011年12月之前实现成功上市,东华科技在时隔6年之后(即2018年6月)向淮化集团提出回购要求,但双方未能就回购事宜达成一致,东华科技诉至法院。

二、再审前法院的观点——六年后再主张回购,已过诉讼时效

安徽高院认为,双方的对赌约定的上市时间在2011年,也就是2011年东华科技可以依约要求淮化集团公司兑现承诺。然而,直到2018年6月26日,东华科技公司才向淮化集团公司发出《回购函》,提出由淮化集团公司收购其所持淮化股份公司股权的主张,至此,距案涉协议约定收购股权条件成就已超过六年。

所以,安徽高院以超出诉讼时效判东华科技败诉。

三、再审后,法院改判。对赌权利并不因股权回购条件成就6年内未行使而归于消灭。

再审时,最高院认为,双方的合同没有约定东华科技应该要求回购的日期,基于这一点合同“漏洞”,本案应该适用的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东华科技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从本案的裁判观点,我们可以得出,在对赌协议中有非常多的期限问题,包括注资时间、约定上市时间、回购时间。

结合时间,法律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就非常重要。本案中淮化公司的合同漏洞,就在于没有约定具体的回购时间,只约定了基础的上市时间,导致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定期合同,对方东华科技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如果您或者您的公司,有关于对赌、诉讼时效的问题,可以私信咨询或直接留言您的联系方式。秦嘉泽律师团队联系方式您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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