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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时咨询律师的重要性——合同瑕疵导致买家的车位被卖家要回去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163人看过

近期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接到了很多有关房屋的咨询,既有关于海外人群如何买卖房屋的问题,又有能否接受以受让公司的方式买卖房屋的问题,对方丈夫是老赖万一房子被抵押过怎么办,以及其他买房时的风险问题。

对此,我们统一的回答是,房屋买卖最重要的是风险把控,通过合同、协议、合法公证等程序将风险降到最低,只要愿意承担最低风险,那么房屋就可以考虑购买。

本文就以一则案例讲述,买房时由于没有审慎查看合同导致的买房纠纷,最后买方损失了两个车位。

一、基本案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漏签房屋车位,事后就车位归属买卖双方产生争议

2016年10月26日,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约定张女士以1059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房屋,在《预售合同》的第十七条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车位,位于地下二层,该车位与该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相连,分别独立签署《预售合同》,具有独立产权,双方同意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时,该车位《预售合同》同时解除。

2018年12月6日,张女士与曾先生通过居间方房地产中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曾先生以1590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屋,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曾先生再就房屋的装修支付给张女士540万元。

但是协议中,双方均没有写明房屋配套的两个车位(地下二层)的归属问题。

随后双方就车位归属产生争议,曾先生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配合进行车位的过户并赔偿自己违约金23万元。

二、法院认定结果:房屋买卖中没有约定车位归属,无法通过当地一般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确定车位已经随同房屋卖给了曾先生。

在案件审理中,曾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车位很显然是房屋的附属部分,应该和房屋配套使用,现在张女士已经搬走,这两个车位张女士也无法实际使用,法院应该将车位判归自己。

张女士作为被告,就告诉法官我们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一部分。

最终法院认为,多份《房屋买卖协议》中都没有体现车位的买卖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并且车位有自己独立的产权证需要独立处理,因此判曾先生败诉。

三、律师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由于曾先生买房时属于溢价购买,所以很难证明其支付的房款到底全部基于涨价还是基于额外支付车位的购买费用,因此法院综合多方因素判决曾先生败诉。

以上就是本案的有关内容,读者如果有相关房屋纠纷、房地产纠纷问题,可以私信、评论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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