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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最大风险——想要实际成为股东,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超过半数以上的同意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公司法 |461人看过

最近,有读者向秦嘉泽律师团队咨询,股权代持存在哪些风险,自己现在由于身份特殊不便持有股权,如果让朋友代持未来朋友去世、离婚会不会有风险?如果公司增值了朋友不把公司股份给自己了怎么办?针对这种股权代持,我们认为,朋友离婚、去世的风险可以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予以解决,但是如何将自己变为公司登记的股东是无法通过协议解决的一种风险。

下文,我们以最高法的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一、(2020)最高法民申1653号案例,法院拒绝为隐名股东办理工商变更。

股权代持中,一般是A委托B,由B代持一家公司的股份,实际股份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归A,A在法律上就是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中没有A),B被称为显明股东(工商登记中B才是股东)。

本案中,核心案情就是A委托B代持某公司10%的股份,并且协议中约定,A随时有权要求B办理变更登记,将股份从B的名下登记到A的名下。

现在,A、B因为纠纷合作关系破裂,A就以股权代持协议起诉,要求B配合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二、法院判决结果:10%股权实际归A所有,但是A没有权利要求变更登记——其他90%的持股人不同意变更

公司经营涉及多方面考虑因素,股东之间的信任往往就是重要一环,所以《公司法》对于股东变更登记均要求股东至少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A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其与B之间关于投资权益的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仅在双方之间发生合同约束力,但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发生对外效力。

意思就是,A、B之间的代持协议只能约束A、B两人,不能约束公司以及公司其他持股90%的股东,法律也保护其他持股90%的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A最终只能继续要求B按照协议给自己分红、按照协议履行股东义务,而不能要求变更登记。

其实A、B的困境在最开始的代持协议中,要求其他股东签署同意书即可——如果基于实践难以达成,那就要补充约定解除条款,要求B支付足够的费用。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股权代持的风险比较大,需要完善的协议进行规制,协议内容要结合双方的关系、投资情况、合作情况综合考虑。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本人存在相关风险或者纠纷,可以直接私信留言进行咨询(留言请直接表述您的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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