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合近期的市场方向、立法动态,法院层级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处理相关刑事犯罪的倾向越来越明确。
本文要讲述的就是涉及到实际经营的企业,在《解释》下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帮助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本人存在相关风险或者纠纷,可以直接私信留言进行咨询(留言请直接表述您的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回复)。】
一、最高检、最高法出台《解释》,核心就是要加强环境领域犯罪的规制,这是国家大政方针的要求。
“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释》重新界定了相关犯罪的量罪标准,经营行为更容易触犯刑罚
《解释》将污染犯罪从原来要求有污染结果,改成了部分犯罪只要事实了污染行为(排放、没有按时报审等等)就属于犯罪。
涉及大气污染的企业尤为要注意,《解释》新增了一条规定 “2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三、明确关于环境污染关联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释》对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明确了哪些主体可能涉及犯罪(负责评价、监测检测、编制报告和核查的人员)。
尤其就关于近期的热点碳排放问题作出强调。
再有就是关于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的处理规则,主要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解释》进行了强调和微调。
四、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解释》进一步详细明确了从重处罚、可以从轻的犯罪情节,主要是针对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形可以从轻。
五、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升档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
《解释》主要明确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中的“重大损失”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了100万元。
六、关于环境监测、检测数据的审查使用规则,要求企业进一步规范相关的数据审查、报告,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释》沿用了之前的规定,对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等等日常所作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企业要在经营中详细观察、审慎处理这部分数据的相关问题,避免为未来埋下后患。
七、关于反向行刑衔接规则:没有刑事处罚也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
对于实施相关环境污染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解释》第12条明确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以上就是本次环境领域刑事犯罪问题的主要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