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父母离婚后,两种情况下可以对孙辈享有探望权:一是一方已经去世;二是父母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离婚时已经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书面一致意见。
在法律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探望权被称为“隔代探望权”。本文就个贷探望权最典型的案例之一进行讲解(刊于江西省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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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小徐于2012年初与倪女士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
2013年3月的某一天,小徐不幸高空坠楼身亡。
小徐死亡时,倪女士已怀孕一个多月,倪女士自小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李某、倪女士均分了小徐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2013年10月,倪女士产下一子,取名小小倪。
孩子出生当天及当年11月底,徐某、李某先后两次探望孙子。2013年12月31日,徐某、李某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徐某、李某和倪女士产生口角。此后,徐某、李某夫妇每月一次至倪女士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李某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
2014年8月下旬,徐某、李某想带着一岁多的孙子出去玩,倪女士表示拒绝,双方又爆发矛盾,并且经当地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
二、法院审理过程——照顾多方情绪,妥善化解纠纷
徐某、李某起诉到无锡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自己有权探视孙子。
倪女士则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对方的探视也一直在扰乱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徐某、李某认为小徐死亡的原因在倪女士身上。鉴于此,倪女士希望法院驳回徐某、李某的请求。
三、裁判结果——支持了祖父母的探望权请求
无锡市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李某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一次最多六个小时。倪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公序良俗、《老人年权益保护法》等角度,应该基于丧字祖辈一定的探望权,否则不符合人性。同时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倡导徐某、李某、倪女士三人敞开心扉,对彼此婚内的付出表示认可,从而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几方矛盾,劝导各方一同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律师分析——比起事后打官司,事先签协议比较好
本案是一起祖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探望自己孙子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成立前提——失独,其实也不适用于现代的广泛环境。很多长辈在离婚状态下对孙辈有着强烈的思念,更好的解决方式,是在离婚时就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好祖辈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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