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规定,禁止对股市进行场外配资、伞形信托操作,因为这种行为会扰乱股市的基本经营秩序。证监会于2015年4月22日发布《中国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该文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不得为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提供数据端口等服务或便利”。
但是在巨大利益诱惑下,即便相关政策已经出台8年,类似的场外配资、伞形信托仍然存在——相关融资公司、金融机构只是选择了用多种“方式”、“外貌”掩盖其加杠杆的本质。
类似行为下签订的合同无效,公司方需要返还本金。但是现实情况是,有利益就有违规操作存在的土壤,一些公司对类似违禁行为加以“包装“,签订理财合同进行融资。本文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370号案例,进行讲解。
一、基本案情——以信托为名义进行政策规避
投资者和融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2015年6月8日,小李子与融资公司签订《某融——瞰金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小李子将部分资金交给融资公司管理、投资,融资公司每年收取一定费率的保管费,并对该证券账户进行监管。
同时,投资者还要和个人签订账户实际操作合同:2015年6月,小李子与融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汉三(乙方)签订《某融信托股票账户操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小李子交给胡汉三3000万元,由胡汉三进行实际的投资操作,投资操作期限为一年。如果收盘时资金不足3000万元,则由胡汉三进行补足,保证小李子的资金安全;如果账户资产收盘总值大于3000万元且有盈利,甲乙双方约定按照7:3比例分成。
小李子一看这是笔不会亏损的买卖,于是拿着自己的1000万元和借来的2000万元(杠杆资金),签好合同后立刻打给了胡汉三。
但是2016年1月5日,涉案账户中资金为22668204.83元。
二、法院审理——两份合同都无效,小李子、胡汉三共同对此承担责任,胡汉三赔偿小李子351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合同是无效的,其中约定赔偿保底,也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核心内容是小李子将自己的证券账户交给非本人进行操作,这种行为违背了《证券法》要求证券投资必须实名的要求,也违背了2015年4月22日发布《中国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所以合同无效。
其次,在整个过程中,投资者小李子、胡汉三都有过错,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过错的理由,是证监会在2015年4月22日明确发文叫停了伞形信托,而本文的小李子、胡汉三在2015年6月还依托伞形信托进行委托理财,所以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可能认为自己的委托理财不会被界定为伞形信托】。
因此,法院判决胡汉三返还小李子351万元,小李子不服上诉,二审三中院维持了原判。
三、律师分析:注册制改革下,类似行为风险将会越来越高
股票投资种法院对投资者一般分两种态度,尤其在今年股票市场进行注册制改革,为了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以下两种态度会更加明显。
1. 对于风险意识比较差的基础投资者,倾向于用各种制度保护其投资利益,比如加强公司的举证责任、所有律所、会计所都要为自己作出的报告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2. 对于风险意识比较强、资金能力强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其自担风险,并且严格规制场外配资、伞形信托等扰乱市场的行为。拒绝高杠杆,本质上是想让股票市场回归到“价值等于价格”的基本模式,避免“白菜炒出黄金价”——但是自股票诞生至今监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从来没停过。
因此,在庭审中,投资者的“形象”是很重要的,本案中小李子之所以只要回来351万元,需要自己承担近400万元的损失,归根结底就在于其高杠杆的行为本身,不符合证券法整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