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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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分享——不用打官司也能直接执行!简析公证债权文书的优势与缺点!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5日|分类:行政复议 |392人看过

近期有一读者咨询:律师您好我是小张,小王想向我借钱20万元,但是我担心小王不还,还玩失踪,那我再找他要会不会很麻烦?怎么样让事情简单一些?


针对这一咨询,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向其介绍了公证债权文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要求法院执行,省略中间繁杂的诉讼过程,下文简单介绍公证债权文书是什么、有什么优劣势。


(如读者阅读后有需要,可以私信咨询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我们可以提供公证债权文书代书以及相关公证处的联络工作)。


一、公证债权文书是什么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优点


1. 最明显的有点就是可以跳过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诉讼审理(预计需要半年到一年),直接进入案件执行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 直接保全、冻结对方的财产。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立案后就可以向法院要求冻结、查封对方名下的财产。


3. 对方玩失踪也可以按照公证债权文书的约定地址进行送达,避免公告送达拖延时间。这一点成立的前提是公证债权文书的书写足够完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缺点


根据法律规定,一些情况下的公证债权文书会被法院认定为不予执行,这是其最大的风险与缺点,具体我们总结如下:


1. 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书写有问题


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要求对方必须再婚、必须为自己提供劳动服务、必须把所有赡养费上交等等);


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通过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套路贷”,伪造借款金额和流水,实际只借款10万元,但是公证时写的是20万元,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


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这属于基础性内容,律师书写文书一般不会遗漏这一内容);


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兜底规定,要结合具体需求判断)。


2. 证债权文书的办理程序有问题:


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正规公证处一般不会出现这一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主要出现在与高龄老人相关的问题上);


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正规公证处会提前进行审查,一般不会出现这一问题);


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兜底情形)。


以上就是有关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如果读者有需要可以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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