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企业经营不规范属于一种常见情形,但是经营不规范引起的犯罪可能天差地别,本文主要讲解的就是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小王开了一家公司,经营一些合法业务(比如买卖货物),小王之前一直正常经营,发货、卖货都很正常,但是最近小王手头比较紧有人就推荐他短期放贷收取利息,小王于是收了下家的货款放贷去了,并没有去进货,结果贷款本金和利息血本无归,资金链断裂,买货的下家发现要货货没有、要钱钱没有,于是多个买家一起去公安局报警,认为小王犯了诈骗罪。
此时,小王存在三种情形:
第一是民事的违约情形,这种方式结果最轻,小王只需要返还本金、支付违约金和利息,不涉及刑事犯罪——但是买家不太会优先选择这种方式维权,因为维权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比较高,实践中这是一种买家兜底的维权方式;
第二种则触犯了诈骗罪,因为小王确实存在一定的欺骗意图,一旦涉及诈骗罪,在我国定罪量刑比较重,一百万以上基本十年起;
第三种则是小王只是经营不规范,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无论数额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均在五年以下。
比较发现,同样的情况,小王所面临的结果完全不同。
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究竟有何区别?
核心在于小王收取货款时的主观目的——是否以诈骗货款并且不愿意返还给买家为主要目的?
如果小王本身就没有返还货款的意图,是在以自己过往的经营行为作为背书,欺骗买家,实际只想拿着资金直接跑路,很显然是诈骗罪甚至非法集资。
但是,如果小王是正常经营,有意图返还资金或者按照订货情况发货,只是中途思想出了偏差将资金挪作他用(此时会计记录上一定存在问题),那么可能作为兜底情形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只能定非法经营罪,因为小王的行为会实际扰乱市场秩序。
而我们要知道,实践中货物交易行为非常复杂,可能中间反复、断断续续一直在进行返款、发货等行为,那么如何判断小王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呢?这就要结合小王当时的具体行为、具体行径、小王自身在公安部门的供述综合考虑。
刑事犯罪中,存在部分争议很小的案件,但是同样存在广泛的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嫌疑人是否属于犯罪?属于犯罪那么具体罪名是什么?如何量刑?),只是实践中有效辩护、有效处理等基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难以评价。但是嫌疑人的家属一定要清楚,你希望嫌疑人无罪还是判的罪轻,都将影响最终的结果。如果读者有需求或者香港疑难案件,可以私信或后台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