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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分享: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不要婚内给!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262人看过

近期有读者咨询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离婚协议约定我给对方补偿,他把房子给我,这笔钱我应该婚内给还是离婚后再给?对方说不在婚内给钱就不办离婚手续怎么办?


北京律师团队秦嘉泽建议不要在婚内给这笔补偿,因为很有可能认定这笔钱不属于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如果一定要在婚内给,那么相应的离婚协议必须作出更改就此明确。


我们以一则案例作出解释。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9万元的离婚补偿款。


二人离婚后,男方支付2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故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男方表示女方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即使未过时效,他在向女方提出离婚后曾向女方转账1万元,加上离婚后支付的2万元,已支付3万元的补偿款,所以其只需向女方支付6万元的补偿款。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向女方支付的1万元转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男方应向女方支付7万元的补偿款。


通过上述案例,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认为:


首先,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正式生效,离婚冷静期内没有正式效力——因为很有可能冷静期结束男女双方选择不离婚。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在上述案例中,男方与女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在两人提出离婚的想法时并未生效,男方在离婚前进行的1万元转账是夫妻维持共同生活所需,并不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


其次,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可随时请求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离婚协议也属于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只是涉及到人身关系,所以在离婚协议中补偿款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在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前提下,协议一方(如本案中的女方)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如本案中的男方),在提出履行请求前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同时,协议相对方也可以随时履行,无需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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