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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灯都欺诈发行案,看投资者证券类金融纠纷维权思路——要求资管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528人看过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公开的投资者保护案例中,有一项灯都ABS欺诈发行案件,案件显示:2023年4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灯都公司”)赔偿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投资本息损失5.6亿余元,四家中介机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四家中介机构分别是财务顾问华泰证券、该ABS专项计划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富通资管”)、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评级机构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诚信证评”)


这一判决一方面展示了我国ABS行业的乱象,但是这一点早在几年前就已经被广泛讨论过,非本文的重点。


本文的重点,是投资者受到类似证券金融行业损失后,如何填补自己的损失?下文将从律师的角度,以灯都ABS案为例进行解读。


一、维权趋势——发行方大部分没有偿债能力,需要追责其他关联责任人。


通过法律方式维权,目前最大的趋势就是追责连带责任方——资管、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财务顾问等等。


我们以灯都ABS案为例,本案中法院认定灯都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账目流通存在虚假,灯都公司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同时灯都公司ABS项目中还有5家差额支付承诺人——承诺灯都公司兑付不了时我们5家公司承担本金的兑付责任,但问题在于,投资者们诉讼时,灯都公司以及这5家公司帐下都没有任何资产偿还债务(甚至5家公司中存在国企)。


这时按照法律,投资者想要要回投资款,就只能转向追责关联方——资管、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从实践来看,目前这种追责也是一种大趋势,无论是四大还是一些知名律所,已经在处理相关责任问题。


二、追责关联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需要前提——关联方存在过错。


《证券法》以及相关行业规定中,对资管、财务、法律服务方,都有明确的审慎、承诺要求,因为投资者是基于各个机构的信任背书才进行投资,因此这些机构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在类似案件中,这些机构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没有实际尽到审查、提示、监督义务,那么即视为过错——以我国现状而言,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材料才能确定关联方是否存在过错。


在灯都ABS案中,法院认为,华泰证券作为财务顾问,“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予以配合,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应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海富通资管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金杜和中诚信证评均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角度,类似金融证券纠纷,诉讼关联律所、会计事务所将是趋势,因为相关业务十分集中,所以这些关联方能承担多少责任将由维权速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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