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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应该考虑什么?怎样写遗嘱比较好?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788人看过

随着社会风险性增高,现代人常常有订立遗嘱的意愿实际操作时却不知如何进行,本文将从律师角度,为所有读者提供基础的遗嘱法律常识。


一、确定自己订立遗嘱的目的


订立遗嘱的目的将贯穿整份遗嘱的始末。订立者可能会希望某位子女能一直赡养自己,如是如此,则愿意将遗产留给该位子女;订立者也可能希望自己的财产在百年后归某位子女而不是自己的再婚配偶。


只有确定遗嘱目的,才能有针对性的设立遗嘱内容。


二、遗嘱可以确定哪些内容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严格限定,所以在我国,只要遗嘱内容不违反常见的法律规定就可以生效。


一般案件中,遗嘱失效的原因并不在于遗嘱内容上有欠缺、违反法律规定,而在于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


常见的遗嘱内容,即指定自己的哪些财产归某某某继承。针对个体需求,订立者可以添加继承的条件,比如赡养自己、赡养某位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处理好自己的身后事等。


其中措辞很重要,在秦嘉泽北京婚姻继承律师团队的经验中有这样一起案件:老人有三位子女,老二因智力缺陷只有三岁的认知,于是在两位老人去世时,订立了遗嘱,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归老二所有,老大负责照顾老二,老二去世后房产归老大”。


看起来内容很合理,但实际上这份遗嘱存在非常大的缺陷,老二在老两口去世后按照遗嘱继承了房产,此时房产就是老二的个人财产了,老两口遗嘱中“老二去世后房产归老大”实际上是在处理老二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个人财产只有个人有权利支配,其他人不能处理。所以说,“老二去世后房产归老大”这句话不产生实际效力,因此在老二去世后,老大、老三都有继承权(虽然老三多年来对老二不闻不问)。


所以,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根据意愿设定好遗嘱内容,注意其中的法律逻辑。


三、遗嘱有哪些形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嘱有以下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是订立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要求遗嘱每一页写名日期、姓名,同时遗嘱内的每一个字都由订立人亲自书写。自书遗嘱形式最简单,除此之外的遗嘱都有比较严格的形式要求——必须有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要求有见证人,三种遗嘱的不同在于遗嘱的表现形式,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替订立人书写遗嘱,打印遗嘱中遗嘱内容为打印件,录音录像遗嘱则是订立人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订立遗嘱。


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有两位见证人在场时所订立的口头遗嘱,一旦紧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必须通过书面情况固定,否则无效。


公证遗嘱则是订立遗嘱人到公证处订立遗嘱,由公证员见证、询问后出具公证书的遗嘱。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遗嘱纠纷、遗嘱争议,在于遗嘱形式不符合要求、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见证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益关系)。比如自书遗嘱只有最后一页签字、打印遗嘱双面打印当事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见证人是遗嘱继承人的同事等等,这些情形都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以上就是有关遗嘱最基础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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