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卡网上支付的盗刷风险也越来越大,有人因为点开不明链接输入银行卡信息、短信验证码导致资金损失,有人被他人伪造信用卡套现,更有甚者在不知情情况下银行卡存款被盗刷的一干二净。本文就以案例形式讲一讲什么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这部分损失。
本案是收录在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的(2020)京01民终5448号案例。本案中,周某2011年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7年8月10日16时47分至18时14分短短87分钟之间,这张借记卡中发生了283笔交易,每一笔都是1000元,交易均发生在境外第三方支付,交易对象也是同一主体,随后8月17日周某发现这一事实立即将卡挂失并报警。由于追偿困难,周某在2019年向法院起诉,认为某银行没有进到资金保护责任,要求某银行赔偿自己283000元以及对应利息。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和某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在办理银行卡时办卡人都会在银行柜台签署相关合同)。有合同的情况下银行与开卡人之间的关系就要受到《民法典》的管理,同时,银行方面要受到《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的管理,其中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大额支付、可疑支付及时通知客户。对开通短信或其他方式即时通知功能的客户,应就每一笔支付交易即时通知客户。通知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商业银行应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全行业务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对其中的商户和客户在本行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达到风险标准的应组织核查。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应做到逐笔监测、认真核查、及时预警、及时控制。”
也就是说,银行方面对于储户的存款,有妥善保存、监控支付风险的义务。所以本对于周某银行卡下不到90分钟发生了283笔1000元的明显异常行为,某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从本案可以看出,银行卡基于网络风险发生盗刷,银行有一定审查支付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的义务,如果确实属于银行方面没有严格审查,那么银行就要承担赔付责任。
但是实践中到底是开卡人自己的操作有问题、风险意识不到位,还是银行没尽到审查义务,是需要多方举证证明的,同类型案件中自己点开不明链接,填写相关信息并输入验证码后导致银行卡内余额一次性被转走的,起诉银行承担责任,就无法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