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法的规定,在婚姻中对房屋进行过户,或者说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屋、离婚时分割处分房屋,都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所以实践中有人想要买房,正好卖家也是异性时,可能会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的方式过户房屋,以免征巨额的税费。
对于假结婚买房的实例,秦嘉泽律师团队曾经发文表述过假结婚买房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一方不同意离婚、过户后对方不愿意支付尾款等等。
本文详细介绍有关对方不给尾款的处理方式。这种类型的问题之所以难,是因为假结婚买房的双方除了房屋买卖相关协议,还会和对方签订《离婚协议》,而按照秦嘉泽律师团队接触的经验,离婚协议中双方会表示”双方无债权债务”,也就是男女双方互相之间没有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再想依靠房屋买卖协议要求支付尾款还可行吗?
本文要介绍的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20)浙10民终2457号案例。本案中,2019年,庞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庞某将一套房屋卖给朱某,价格是175万元,定金3万元,2019年5月30日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朱某要结清所有房款。5月9日,庞某朱某办理了结婚手续,5月10日两人以双方已结婚为由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庞某、朱某两人的名称,当天双方又签署《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约定房屋归朱某一人所有,并且将房屋过户到了朱某一人名下。2019年5月13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后续朱某却并未按时支付房款38.75万元,所以庞某将朱某告上法庭祈求帮助。
最终,法院还是认可了朱某、庞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判决朱某支付庞某38.75万元和利息。
从根本上来说,朱某、庞某的结婚、离婚行为只是为了买卖房屋并避税,庭审中庞某充分举证形成证据链证明了双方的婚姻行为属于“虚假行为”,买卖房屋才是两人最真实的意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有效,所以朱某、庞某之间因为结婚、离婚产生的一切都属于无效,本案唯一有效的就是朱某、庞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法院在最终判决中除了让朱某返还本金以及利息,还让朱某支付一定价款的违约金。
假结婚买房、卖房最大的风险也就在于双方离婚协议中签署的“双方互相无债权债务”,但是法院通过上述案例,进一步明确原告想要回卖房款,那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双方假结婚的事实存在,怎么证明这一事实就要结合个人的行为习惯再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