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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起诉律师费和保全费由发包方承担!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168人看过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方为了要到工程款起诉,但是诉讼总有费用成本,而实践中很多承包方忽视的是这部分成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应该由发包方承担。本文以最高院再审审结的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案例,详细进行说明。


2015年9月,万某作为乙方与甲方a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约定万某承建涉案工程一期项目,工程价款为每平米1400元;工程款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几天后a公司与万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万某向a公司支付15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6年4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改造项目,签约价为1.01亿元。其后,b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B公司将涉案工程中的一栋楼承包给万某,按照每平方米1400元暂定的工程总价款为8771万元,工程款同样按照施工进度进行给付。但在施工过程中,万某、a公司、b公司不断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万某曾因为对方不支付工程款而停工,同年7月a公司、b公司、万某签订《抵房协议》,约定a公司、b公司同意以涉案工程的三层抵付b公司应付万某工程款,共计502万元。于是在2019年11月,万某以b公司名义向a公司交付了房屋钥匙,但涉案工程至万某起诉到法院时也未竣工验收。


2020年,万某以a公司、b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将两者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支付680多万元未支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1600多万元等,万某还明确要求两公司承担自己起诉所支付的律师费以及保全费。由于本案合同标的超过了1亿,万某起诉的款项超过了1000万元,按照旧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一审由青海西宁中院审理,二审就到了青海省高院,再审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按照2021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审可能在西宁某地区基层法院审理,二审到中院,再审也是青海省高院。


而本案有关律师费与保全费是否应该由两公司承担,青海西宁中院与青海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断完全不同,中院认为“无合法依据,不予支持。”,省高院二审就此改判,认为万某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均基于两公司不诚信、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维护的是自己的正当权益,于是判决a、b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最高院也支持了省高院的观点。


       有关律师费、保全费应该由发包方支付的问题,从法理角度是因为律师费、保全费实际上应属于违约方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具体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法院出具的各种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证券类案件、海商事案件,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只能依照《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诚信诉讼的内容进行处理,向法院释明基于对方不诚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守约方为了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应该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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