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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施工面积怎么确定?鉴定结果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3日|分类:工程建筑 |2184人看过

今天继续讲一讲建设工程中有关的鉴定问题。在建设工程中甲乙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先约定一个施工面积,用来确定合同工程款的金额以及对应的支付方式。但是从实践来看,大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都与约定的不同,对此一般建设施工合同有两种处理:一种是在合同中约定好固定价款,即使面积有所变动也不再额外支付工程款,另一种是按照实际施工面积决定最终支付的工程款,在这种模式下,实际施工面积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际施工面积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确认,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在诉讼中就施工面积以及对应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纳鉴定结果,除非原被告能拿出证据证明鉴定结果与实际情况确实不符。本文以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案例讲一讲什么特殊情况下法院未采纳鉴定结果。

    

本案也是一个比较曲折的案件,一审结果下来后被告不服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随后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后再次进行直接改判,这在法律界还是比较少见的,所以关于这个案例我们会就“工程款能不能要求甲方夫妻两人共同承担”的问题再写一篇文章,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

    

说会本案案情,A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是罗先生,罗先生的妻子罗太太是公司监事。2013年2月,A公司与案外某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包涉案项目。2014年10月左右,案外公司停工并撤离工地,双方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了继续建设工程,2016年10月,A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张先生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给张先生施工,工程价款约5500万元,并约定“本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由乙方承包施工,按国家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一次性定价,按1400元/㎡(含增值税)计算包干”。

    

随后,由于多种原因,涉案工程施工并没有全部完成就停工了,也就没有竣工验收,A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也就工程款问题产生了纠纷,2019年张先生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及利息共计3010万元。案件一审中,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了鉴定,某造价公司出具了《某工程鉴定意见书》,表明涉案工程面积经鉴定有38126平,一审法院采纳鉴定结果并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判决A公司支付张先生2492万元工程款。


但在二审、再审中,湖南高院以及最高院都没有采纳这一结果,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涉案工程已经完成了工程测量,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有《不动产测量报告》,其中面积为37864平,足以证明被告A公司有证据推翻鉴定;二,在询问鉴定人员后,法院发现鉴定人员得出38126平结果的方式是计算结果,而发函询问不动产中心后,发现《不动产测量报告》是实际测量结果。综合这两点,二审、再审法院都认定实际施工面积为37864平,相应支付的工程款也调整为190多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正如本案,建设施工工程并不完全由鉴定结果决定一切,面对类似情况要先理清楚是否有足以推翻结果的勇气、能力,以及最关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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