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中,很多发包方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除了验收往往还约定质保金(也称作保证金)。一般情况下,质保金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留一部分不立即支付给承包人,在验收满一定期限后,对应工程没有大的质量问题,再交付给承包人。这里的“满一定期限”在法律上就称作“缺陷责任期”,一般是一到两年。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因为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需要维修,那么相应的维修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除此之外发包人不能将质保金挪作他用。国家对于质保金的主要法律条款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两部文件中。
本文通过(2022)藏04民终199号案例,简单讲一讲有关质保金的法律知识。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位于西藏米林县的酒店装修工程交由A公司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物资,工程期限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工程款(预算)488万元,其中质保金为20万元,工程完工一年后支付。但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由于不熟悉西藏的环境以及涉案工程的施工细节,导致工期拖延,并且验收后的工程存在防水不合格、渗水、墙壁脱落、空调外机无软管、餐厅插座插不进、客房及过道电源经常短路等维修事项。两家公司也因为这项工程进行了几场诉讼。两家公司通过诉讼确定工程验收期限后,A公司等期限届满立即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对应的20万元质保金。而在诉讼中,B公司则主张A公司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并且自己因为维修工程已支付了4.4万元,要求从质保金中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15.6万元的质保金。
本案案情不复杂,但足以说明支付质保金中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承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质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只要工程验收竣工满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质保金。例如本案中所指的渗水、插座问题,都属于工程中依靠维修可以处理的问题,不会导致整个工程无法投入使用,并且发包方自行验收竣工了,所以并不能阻碍承包方要质保金。
二,质保金应该返还多少?依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所以说,本案中返还的质保金扣除了B公司自行找人维修所花费的4.4万元,并未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