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项目中,往往工程款动辄几百上千万,相关企业未必能有这么多的流动资金支付,所以建设工程中经常出现以工程抵债的情形。尤其是北京等地区,1000万的工程款可能只需要给对方一套房,但全国各地都存在一定的房屋限购政策,抵债的房产未必能实际过户,并且随着时间推移,房屋在过户时很可能溢价也可能贬值,这种情形下如何处理呢?
本文以(2022)京01民终6343号案例为例,简单说说在北京地区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多个主体,也是建设工程类案件常见的难点之一。2007年,A公司作为建设方将涉案工程发包给B公司。同年9月15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分包给C公司,但实际上C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因为现金流问题,2012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将涉案工程中的5套底商抵给B公司,用来清偿未付的2亿多工程款。2013年1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抵账协议》,主要内容是用B公司拿到5套底商中的一套550平底商冲抵欠C公司的工程款1098万元,在这份协议里面还约定了这套底商要登记在C公司法人代表徐老板的名下。在这两份协议中,A、B、C公司都约定了互相之间要开具正规的买房发票。
2014年5月,A公司与徐老板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表明这套底商总价款为1098万元。2014年1月左右,徐老板开始实际占有、使用这套底商。
履约过程中,B公司先是和A公司就以房抵债的发票问题产生纠纷,B公司拒绝就五套底商中的一套开发票(涉税方面会对A公司造成很大的税收损失)——A公司于是拒绝将底商过户给B公司和徐老板,就此多方一直在协商。
然后2017年,北京出台了相关的房屋限购政策——按照政策底商彻底无法过户到徐老板名下了。
最后徐老板在2020年起诉了两家公司要求过户,诉讼中法院表明徐老板不具备北京购房资质,涉案底商无法过户到徐老板名下。随后协商过程中,打算将底商过户到C公司名下,A公司又以C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实际金额开发票为由表示拒绝,于是C公司将A、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抵账协议》,让两家公司支付1098万元的工程款。
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抵账协议》,A、B公司需要支付C公司1098万元的工程款。
法院之所以会作出如上判决,主要是基于现实情况考虑——《抵账协议》成立的前提是底商能过户给C公司的徐老板,但是法院的判决无法突破北京市的限购政策,所以A、B公司想要继续以房抵债的意愿根本实现不了。同时,C公司以及徐老板也不同意继续以房抵债,因为现在来看涉案底商仍然在A公司名下,万一哪天A公司破产了那么这套底商就会被拍卖,C公司和徐老板即使手中拿着《抵账协议》也对抗不了法院的拍卖。所以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解除了《抵账协议》。那么至此,C公司和徐老板的1098万元工程款还没到手,法院依照其请求判决A、B公司偿还。
从结果来看,对于A、B公司来说,1098万元毕竟没有计算利息,在2013年支付1098万元和2022年支付1098万元,也不可同日而语,并且想要继续追究的话,A公司可以继续起诉徐老板要求支付2014年其使用底商到2022年的租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