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并生效,再想反悔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大部分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是要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因此,协议一定不能乱签,要仔细考虑协议的内容、合作事项是否可靠,再签协议。
本文就以(2022)沪02民终7726号案例为例,讲一讲乱签协议的严重后果。
2021年9月底,晶晶与小倩因受行政处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拘留所内相识。同年10月17日下午13时许(也就是十几天后),晶晶在小倩的“某日式肌肤管理”门店(以下简称长寿路门店),两人一同签订了一份由小倩拟定的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在长寿路门店注册一家公司,用来经营,小倩作为法人,同意晶晶以50万元投资标的公司及合作项目,占股50%。晶晶应于10月17日支付投资款30万元至小倩指定账户,并于10月24日前支付剩余投资款20万元。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两人平摊,小倩有权决定、负责合作项目及公司的所有事务;晶晶应配合小倩共同设立标的公司,并签署所需要的一切法律文件。协议还有一些其他内容,大体上都在限制晶晶的权利。最关键的违约条款约定如下:若晶晶未按时支付投资款的,每逾期一日,小倩有权要求晶晶支付应付投资款之1%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三十日的,小倩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晶晶支付违约金30万元,晶晶已向小倩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已付投资款)小倩均不予退还。
协议签完后,当天下去4点左右,晶晶向小倩转账支付了30万元投资款。但是几小时后,晶晶仍在长寿路门店内便向小倩提出退还30万元投资款,双方协商无果。随后小倩也一直不同意退还30万元的投资款,晶晶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投资款。小倩在案件中拒绝退还,并要求晶晶按照协议履行,继续支付剩下的2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128000元,如果协议只能解除,那么晶晶就应该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晶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解除合同,法院最后判决双方协议解除,小倩返还晶晶已支付的30万元投资款,但是晶晶也要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实际到手数额为26万元。晶晶可能一激动就签了协议支付了投资款,即使反悔时间非常短,也为此支付了4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
其实,本案从判决来看还有几个诉讼思路可以选择,一是依据《民法典》第158条从对方存在欺诈的角度要求法院撤销合同,如果成立,小倩应该退还30万元的投资款以及利息;二是依据《刑法》追究对方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的责任,从而争取到尽快退赔,当然,这种思路要建立在晶晶和小倩的具体合作沟通中确实有诈骗的事实,从案例本身来看,只是有成立诈骗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签合同一定要慎重,尤其要着重看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方式三块。如果合同涉及的金额有几十万,最好找律师详细咨询一下合同的风险,再决定是否要签订相关协议。